广东工业大学教务处

人气指数:1043 页面更新时间:2016-07-18 10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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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工业大学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教学工作主管职能部门,负责全校本专科教学建设、改革和管理工作。教务处拟定全校教学工作计划,制订本校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类教学法规文件,并组织协调实施;组织院系制(修)订本专科教学计划、编写教学大纲并负责组织审定、实施和总结检查。

同时,广东工业大学教务处负责全校本专科教育日常教务管理工作,编制全校教学日历,制定课程表、考试日程表和管理调配使用教学资源;组织进行各类全国统考及校内课程考试;负责全校考务管理工作;提出课程、课群建设规划;组织课程评选工作。审查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;负责本专科招生计划的制定,组织招生宣传与本专科录取工作。

此外,教务处还组织院系制定实习、实验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实践教学计划并检查实施。协同设备处规划、组织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。组织校外实习基地申报与建设;组织和管理全校教学研究项目,实施过程管理和目标控制,鉴定、验收及申报教学成果。

附录:

广东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

章 总 则

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
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六个学科的门类授予:工学、理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文学、法学。

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

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品德端正,达到本细则要求的学术条件者,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。

第四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,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的成绩,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
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,按照《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》的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:

(一)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;

(二)未按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业,未获得毕业证书者;

(三)自入学之日起七年(特殊情况除外)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;

(四)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。

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

第七条 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核,对符合本细则“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”者,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建议名单。

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建议名单,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。

第九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。

第十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、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和12月下旬进行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,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。

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
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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